新锦福国际客服;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正确,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这里的“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根据法定的职责范围应该对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指应由两人以上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某一具体问题或事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由党员领导干部指示、指示承包商处理违规行为(或者应该处理而没有处理)相关事项,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了整改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党员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